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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綦律师 陈芃(peng)綦(qi),具有律师及专利代理师双资质,现执业于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事宜,曾担任昆明某大型专利代理机构总经理助理、经理等职务。个人及团队立志从事知识产权事业,在行业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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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芃綦律师

手机号码:15987110059

执业证号:15301201910102667

执业律所: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1幢5-6层512、513室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孙某为获得某家具产品在宁波的特许经营权,经过调查了解,2010年5月6日,王某与孙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授予孙某为宁波区域经销商,经营销售王某的某品牌家具。在合同签订当日,孙某应向王某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王某支付100000元的首批货款后,孙某即取得某品牌在宁波区域的经营权,否则合同无效;孙某只能自己使用特许经营权,未经王某许可,不得私自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王某为孙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培训’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向王某交付了保证金、货款,但经营后,孙某始知道当初王某等人声称的营业额根本与事实不符,其经营时,每天基本上都没有生意,而非王某声称的每日有几十万的营业额,以王某的行为存在欺诈,且其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特许人为王某个人,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案王某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判决王某与孙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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