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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綦律师 陈芃(peng)綦(qi),具有律师及专利代理师双资质,现执业于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事宜,曾担任昆明某大型专利代理机构总经理助理、经理等职务。个人及团队立志从事知识产权事业,在行业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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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芃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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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910102667

执业律所: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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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保护

域名与商标纠纷怎么处理

一、域名与商标纠纷有哪些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域名与商标纠纷怎么处理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域名与商标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本文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惟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

2、开放型原则必然导致的结果;

3、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

4、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第二,其权利人主体包括:

1、商标权人;

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

第三,冲wp=4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抢注而引起的纠纷;

2、因特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

3、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

4、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纠纷、商标侵权等纠纷。

四、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现实措施:

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由于争议解决机构只对域名是否保留、撤销或转让给投诉人作出决定,不涉及经济赔偿或其它法律问题,因此,司法途径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但是,目前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最后本文介绍了nsi、icann及cnnic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法律适用:

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如“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美国)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与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域名纠纷案”及“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作者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主要适用的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由于上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的专门处理方法,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弹性很大。因此,作者提出应当制定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特别法。接着,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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